原标题:共享单车事件频发:有一起儿童伤亡事件发生 轻易打开了未打乱密码的车子
郑州市西三环东冯湾北跨渠生产桥上一1 岁男孩骑小黄车飚车不幸摔死
2017年6月18号下午5点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西三环汝河路向西200米的东冯湾北跨渠生产桥上,一个骑黄色共享单车的12岁小男孩摔倒在地。
经过医护人员的抢救,19点10分左右,120宣布小男孩抢救无效死亡。
据周边目击者反映说:“当时有四名小男孩都骑着小黄车,车速非常快,应该是在赛车!”
2017年3月26日事故发生现场。
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将肇事机动车一方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原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介绍,2017年3月26日中午,受害人与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解开并上路骑行,并于当日13:37分许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肇事客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受害人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静安区交警认定受害人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对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月26日下午,未成年的受害人将一部虽然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悬挂编号:OFO1062155),而同行的三个未成年人,均成功解锁OFO共享单车,并一同上路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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